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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EPR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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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介紹:
指生產者應承擔的責任,不僅在產品的生產過程之中,而且還要延伸到產品的整個生命週期,特別是廢棄後的回收和處置。
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是一項重要的環境政策,該制度將生產者的責任延伸到其產品的整個生命週期,特別是產品消費後的回收處理和再生利用階段。
一、 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概述
(一)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概念
生產者責任延伸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瑞典1975年關於廢物迴圈利用和管理的議案。該議案提出,產品生產前生產者有責任瞭解當產品廢棄後,如何從環境和節約資源的角度,以適當的方式處理廢棄產品的問題。
生產者責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以下簡稱EPR)概念,是1988年由瑞典隆德大學(Lund University)環境經濟學家湯瑪斯(Thomas Lindhquist)在給瑞典環境署提交的一份報告中首次提出的,它通過使生產者對產品的整個生命週期,特別是對產品的回收、迴圈和最終處置負責來實現。湯瑪斯教授的EPR設計了生產者須承擔的五個責任:
⒈環境損害責任(Liability):生產者對已經證實的由產品導致的環境損害負責,其範圍由法律規定,並且可能包括產品生命週期的各個階段。
⒉經濟責任(Economic Responsibility):生產者為其生產的產品的收集、迴圈利用或最終處理全部或部分地付費。生產者可以通過某種特定費用的方式來承擔經濟責任。
⒊物質責任(Physical Responsibility):生產者必須實際地參與處理其產品或其產品引起的影響。這包括:發展必要的技術、建立並運轉回收系統以及處理他們的產品。
⒋所有權責任(Ownership):在產品的整個生命週期中,生產者保留產品的所有權,該所有權牽連到產品的環境問題。
⒌資訊披露責任(Informative Responsibility):生產者有責任提供有關產品以及產品在其生命週期的不同階段對環境的影響的相關資訊。
(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內涵
生產者責任延伸填補了產品責任體系中消費後產品責任的空白,確定了廢物回收處理、處置、再迴圈利用上的責任主體。
EPR概念提出後,首先運用於德國的《包裝物條例》,後盛行于各發達工業化國家。
這些發達國家在使用EPR概念時,往往都以湯瑪斯教授首倡的概念為基礎,結合本國國情,在內容上做了相應的修訂與完善。根據EPR制度提出的背景,結合各國的觀點,認為,ERP的內涵可界定為:以生產者為主導的責任主體對消費及其他環節所產生的廢棄物的回收、迴圈利用和最終處置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以下特點:
⒈EPR強調生產者的主導作用。生產者對產品的設計、原料的使用掌有控制權,產品使用完畢後的回收、再生及處置應由生產者負責,生產者必須對產品的設計和原料的選擇重新考慮,從而達到降低產品對環境之衝擊。以生產者作為切入點引入外部激勵,可以保證激勵信號在產品鏈上下游順暢傳播,更好地減少廢棄物,鼓勵再生利用。
⒉EPR強調的不僅是生產者的責任,它同時強調了整個產品生命鏈中不同角色的責任分擔問題,包括消費者,銷售者,回收者和政府等。
⒊EPR制度中的責任應限於消費後的回收、迴圈利用和最終處理階段,以體現“延伸”的內涵。至於消費前和消費中的有關產品責任的問題,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形態,由相關法如《清潔生產促進法》、《產品品質法》等規範。
二、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的理論基礎
(一)企業社會責任理論
公司的社會責任,意味著重新定義公司的目的,除了利潤最大化外,還要加入社會價值,即公司被期望帶著社會良心活動。
它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以股東們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還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包括消費者利益、職工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當地社區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弱者利益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公司的社會責任既包括商法意義上的社會責任,也包括商業倫理意義上的社會責任。
對生產者來說,其自身性質所決定的責任就是為社會提供具有安全性和適用性的產品,這種責任是一種商業倫理範圍內的社會責任,生產者是否願意承擔,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良心”。EPR遵循這一理論基礎,通過對生產者責任的延伸,使企業在謀求自身利益的同時,必須承擔相關的社會責任,其間當然的包括公司環境責任。
(二)外部性內部化理論
美國經濟學家丹尼爾.F.史普博給外部性下的定義是:兩個當事人缺乏任何相關的經濟交易的情況下,由一個當事人向另一個當事人提供的物品束。從另一個角度講,外部性是參加交易者的行為給與交易無關的第三人帶來的成本或收益,它是一種成本或效益的外溢現象。
環境問題是典型的外部性問題。環境資源作為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兩個基本特徵,這使得環境資源的成本通常難以內部化,形成外部不經濟性,每個市場主體都可以從不付成本的環境資源利用行為中獲利,而由此產生的負效益則由其他人分攤,長此以往,必然導致“公地的悲劇”。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使私人成本內部化,或者說使外部不經濟內部化。EPR通過對產品消費後廢棄物迴圈利用責任的追加,實現廢棄物管理階段環境成本的內部化。
指生產者應承擔的責任,不僅在產品的生產過程之中,而且還要延伸到產品的整個生命週期,特別是廢棄後的回收和處置。
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是一項重要的環境政策,該制度將生產者的責任延伸到其產品的整個生命週期,特別是產品消費後的回收處理和再生利用階段。
一、 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概述
(一)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概念
生產者責任延伸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瑞典1975年關於廢物迴圈利用和管理的議案。該議案提出,產品生產前生產者有責任瞭解當產品廢棄後,如何從環境和節約資源的角度,以適當的方式處理廢棄產品的問題。
生產者責任延伸(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以下簡稱EPR)概念,是1988年由瑞典隆德大學(Lund University)環境經濟學家湯瑪斯(Thomas Lindhquist)在給瑞典環境署提交的一份報告中首次提出的,它通過使生產者對產品的整個生命週期,特別是對產品的回收、迴圈和最終處置負責來實現。湯瑪斯教授的EPR設計了生產者須承擔的五個責任:
⒈環境損害責任(Liability):生產者對已經證實的由產品導致的環境損害負責,其範圍由法律規定,並且可能包括產品生命週期的各個階段。
⒉經濟責任(Economic Responsibility):生產者為其生產的產品的收集、迴圈利用或最終處理全部或部分地付費。生產者可以通過某種特定費用的方式來承擔經濟責任。
⒊物質責任(Physical Responsibility):生產者必須實際地參與處理其產品或其產品引起的影響。這包括:發展必要的技術、建立並運轉回收系統以及處理他們的產品。
⒋所有權責任(Ownership):在產品的整個生命週期中,生產者保留產品的所有權,該所有權牽連到產品的環境問題。
⒌資訊披露責任(Informative Responsibility):生產者有責任提供有關產品以及產品在其生命週期的不同階段對環境的影響的相關資訊。
(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內涵
生產者責任延伸填補了產品責任體系中消費後產品責任的空白,確定了廢物回收處理、處置、再迴圈利用上的責任主體。
EPR概念提出後,首先運用於德國的《包裝物條例》,後盛行于各發達工業化國家。
這些發達國家在使用EPR概念時,往往都以湯瑪斯教授首倡的概念為基礎,結合本國國情,在內容上做了相應的修訂與完善。根據EPR制度提出的背景,結合各國的觀點,認為,ERP的內涵可界定為:以生產者為主導的責任主體對消費及其他環節所產生的廢棄物的回收、迴圈利用和最終處置所應承擔的責任。包括以下特點:
⒈EPR強調生產者的主導作用。生產者對產品的設計、原料的使用掌有控制權,產品使用完畢後的回收、再生及處置應由生產者負責,生產者必須對產品的設計和原料的選擇重新考慮,從而達到降低產品對環境之衝擊。以生產者作為切入點引入外部激勵,可以保證激勵信號在產品鏈上下游順暢傳播,更好地減少廢棄物,鼓勵再生利用。
⒉EPR強調的不僅是生產者的責任,它同時強調了整個產品生命鏈中不同角色的責任分擔問題,包括消費者,銷售者,回收者和政府等。
⒊EPR制度中的責任應限於消費後的回收、迴圈利用和最終處理階段,以體現“延伸”的內涵。至於消費前和消費中的有關產品責任的問題,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形態,由相關法如《清潔生產促進法》、《產品品質法》等規範。
二、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的理論基礎
(一)企業社會責任理論
公司的社會責任,意味著重新定義公司的目的,除了利潤最大化外,還要加入社會價值,即公司被期望帶著社會良心活動。
它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以股東們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還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包括消費者利益、職工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當地社區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弱者利益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公司的社會責任既包括商法意義上的社會責任,也包括商業倫理意義上的社會責任。
對生產者來說,其自身性質所決定的責任就是為社會提供具有安全性和適用性的產品,這種責任是一種商業倫理範圍內的社會責任,生產者是否願意承擔,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良心”。EPR遵循這一理論基礎,通過對生產者責任的延伸,使企業在謀求自身利益的同時,必須承擔相關的社會責任,其間當然的包括公司環境責任。
(二)外部性內部化理論
美國經濟學家丹尼爾.F.史普博給外部性下的定義是:兩個當事人缺乏任何相關的經濟交易的情況下,由一個當事人向另一個當事人提供的物品束。從另一個角度講,外部性是參加交易者的行為給與交易無關的第三人帶來的成本或收益,它是一種成本或效益的外溢現象。
環境問題是典型的外部性問題。環境資源作為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兩個基本特徵,這使得環境資源的成本通常難以內部化,形成外部不經濟性,每個市場主體都可以從不付成本的環境資源利用行為中獲利,而由此產生的負效益則由其他人分攤,長此以往,必然導致“公地的悲劇”。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使私人成本內部化,或者說使外部不經濟內部化。EPR通過對產品消費後廢棄物迴圈利用責任的追加,實現廢棄物管理階段環境成本的內部化。